妙筆閣 > 國姓竊明 > 第11章 浩然正氣,大公無私
    面對沈樹人的一面之詞,張學曾當然也不會直接聽信,而是繼續查問苦主董良的說法。

    董良是個四五十歲的老者,當下演技頗佳地喊冤:

    “冤枉吶!這董小娘子本已欠債多年,而且欠了好多家的銀子。自董家主母死后,一直是我家幫襯著應付抵擋那些債主,董小娘子明明已經與我家約定典房委質,有密約在先,還望明查!”

    張學曾一個畫家知府,對這些復雜的律令細節也不是很懂,權衡之后,便跟師爺切磋。

    刑名師爺徐友亮悄聲支招:“老爺,此案斗殺人命之實已明,雙方均無異議,關鍵便在如何認定這董家繡莊,在案發時究竟是屬于董家、還是屬于蔡家、還是屬于沈家。

    名正則言順,只要名分一定,就好判定究竟是私闖民宅、傷人者護主心切,還是蓄意豪奪、毆傷人命。”

    張學曾也悄聲追問:“那你倒是說說,依大明律這董家繡莊當時是不是算沈家的了?”

    徐友亮:“這自然需要老爺查驗雙方關于買人、典屋的契券、鄰舍鄉里的證詞了。”

    張學曾點點頭,隨后便是一番繁冗的司法調查程序。

    最后果然如沈樹人預料,按《大明律》,當時董家繡莊基本上算是交割給沈家了。

    之所以加個“基本上”,是因為還有一丁點可以被抗辯的瑕疵。

    那董良在看完雙方契券后,原本也已面如死灰,但喪子之仇也讓他思路爆發,情急之下扯住最后一根稻草:

    “請府臺明察!依《大明律》,縱然我家與董小娘子的契券不曾為鄰舍鄉里見證,但我家的契券畢竟在先。董小娘子對此心知肚明,她跟沈家立契時,難道不會告訴沈家?

    所以,沈家這并不是‘事先不知已另有買主’,而是明知故犯、蓄意欺詐。這是他們設的局啊!后續的一切,怎能以‘戶主心切、臨時起意’而定?”

    張學曾聽了這番抗辯,心中也是糾結,又請教師爺,不想在這種大案上落下口實。

    而徐友亮也不得不提醒:如果可以證明沈家并非“疏忽”而不知董家小娘子已經與人有約在先、而是“明知故犯”,那依照《大明律》就還得承擔一部分罪過。

    用后世的人話翻譯一下,那就是“債權不得對抗第三人”,那也得是“善意第三人”。如果是明知故犯的第三人,是不受保護的。

    《大明律.戶律》在這個問題上沒有后世民法說得那么細,沒解釋為什么“公證契約優先”,只是直接給了個結論,背后原理只能由司法人員自己推理。

    就在雙方爭執暫時陷入拉扯時,終于輪到顧炎武發力了。

    顧炎武今日客串沈樹人的訟師,之前還沒表現機會呢。

    只聽他取得張學曾允許后,開始慷慨陳詞:

    “請府臺明察,這董良以他們家的密約在先為由抗辯,不僅違背《大明律》,也違背圣人之道,他說沈林事先知情、蓄意為之,更是純屬臆測污蔑。

    朱子曰:一兔走衢,萬人逐之。一人獲之,余者悉止。蓋言確權明責、定紛止爭之要。天下女子、田宅,但凡看上去無主,又無鄰舍鄉里明示另有糾紛,那便如野兔在衢。

    買主只要覺得有利可圖,自可果斷買下。如果非得反復查驗,豈不是失了先機?還有誰人敢與人貿易?”

    張學曾和師爺一聽,果然很有道理。

    商機便如追逐野兔,稍縱即逝,手快有手慢無,顧炎武引用朱子之言比喻,一下子就讓他們想明白了《大明律》里那個“公證契約為先”的條款背后暗含的圣人道理。

    原來這是為了名正言順、定紛止爭啊!

    當然,這番話說是“朱子曰”,其實有點牽強。

    在場其他人智商不夠,聽不出其中高明曲折之處。

    唯有設計此案的沈樹人,聽完后暗贊顧炎武的急中生智、旁征博引。

    這番話實際上是司馬光在《資治通鑒》的原文里,發表的一段評論。但司馬光的儒學地位不夠高,所以顧炎武不引他。而南宋時,朱熹寫過《資治通鑒綱目》,這幾句話他并沒有修改,直接把司馬光的話抄過來了。

    顧炎武不說是司馬光說的而說是朱熹說的,給張學曾的臺階就順暢多了。

    “身邊留個讀書破萬卷的家伙幫我要做的事情注釋、尋找依據,看來還挺好用的。記得顧炎武歷史上科舉也是屢試不第,好像這次鄉試考完后就放棄了,到時候趁著這個案子重謝他一下,延攬給我當師爺也挺不錯。”

    沈樹人心中暗忖,已經動了把顧炎武因為正式幕僚的念頭。

    他自己擅長計謀,但讀古書太少。找個人幫他把很多暗黑的謀略潤色粉飾一下,名實兼收,絕對很有必要。

    而另一邊,董良還在左支右拙、試圖做最后的抵擋,但也都被輕易瓦解。

   &nb bsp; 只聽顧炎武侃侃而談地乘勝追擊:“孟子曰,民之為道也,有恒產者有恒心,無恒產者無恒心。茍無恒心,放辟邪侈,無不為已。及陷乎罪,然后從而刑之,是罔民也。焉有仁人在位,罔民而可為也!

    我《大明律.戶律》力求田宅典身須有公契、責罰私契,正為孟子恒產恒心之義。正所謂名不正則言不順,言不順則事不成。

    至于董良說董小娘子知情、應該告知過沈林,但沈林確不知情——此事學生覺得也不奇怪,因為董小娘子與董良和沈林所簽契約,內容本就不同。

    請府臺再細看這兩份契約——董良要董小娘子在喪期內便偷偷議親,此事有違孝道,董小娘子自然不敢明從,最多只是迫于形勢,虛與委蛇。

    沈林之契約,卻只寫明要董小娘子以將來勞力償債,并不涉及娶納或以色侍人,故而董小娘子公然允之亦不違孝道。古之孝子孝女,便多有‘賣身葬父、賣身葬母’之義舉,只要賣身不是以娶納淫樂為約,而是以出賣勞力為約,有何不可?

    董小娘子只是一時喜從天降,忘了前約。縱然有毀約,也只需依《戶律》責其退賠董良銀錢即可,董小娘子與董家繡莊的歸屬,卻是不容置疑的!”

    聽完顧炎武的滔滔雄辯后,苦主董良這下算是徹底傻了眼,再也說不出半句抗辯。

    連知府張學曾都聽得有些熱血沸騰,差點兒以為自己判案是在為名教光大了。

    對啊!這事兒說破天去,董白也不過是一個“違約”,違約就按戶律讓她賠錢好了!蔡守信奪什么人闖什么宅啊!

    張學曾趕緊一查,然后又發現,董良和蔡守信父子,這幾年其實也沒為董白付過多少外債,只是在那兒拖延扯皮擋債主,簡直是不見兔子不撒鷹,太刁鉆了。

    所以,要想核定“董良一家因為董白的違約,而遭受的實際損失”,也很難界定出來,他們都沒實際給錢,有什么好損失的?

    這等有欺負故主孤女寡母嫌疑的惡徒,不徹查就不錯了,所以連賠錢的環節,一番拷問后也是輕松揭過。

    沈樹人沒追究他賠沈家受傷家丁的湯藥費,就很不錯了。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搞定大案之后,張學曾內心也是舒暢了些。

    不過這個案子比較離奇,明明是一方死傷了人命,但被告最后卻是無罪,這無論如何都是要上報南京刑部、全案詳細復查的。

    畢竟這個判決很曲折,跟常理之間的不同之處,不是三言兩語解釋得通。

    平時就是審一年的案子,都沒有涉及到名義定性那么復雜的。

    回到后堂,他就跟徐友亮商議,后續流程該如何走、該緩還是急。

    徐友亮想了想,斟酌到:“這手續學生倒是可以斟酌,緩急還需老爺自行裁處,只要不違背大明律的期限即可——說句不該說的話,這可不是光看律條,還得看各方的意思。”

    張學曾立刻就懂了,移送期限方面,他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力。在這個期限內,時緩時急,可以看各方有沒有人打招呼嘛!

    這可是偷偷收銀子的好時機。

    “那就先擱下吧,看看有沒有人申訴。”

    張學曾還真沒白等,僅僅結案后兩天,戶部主事沈廷揚就從太倉偷偷趕到吳縣,連夜私下求見了張學曾。

    沈廷揚官階比張學曾整整低兩品,張學曾見他時,卻是滿臉堆笑。

    這可是蘇州地面上的活財神啊!他兒子犯了事,哪怕最終無罪,也是能攥出不少銀子的!

    沈廷揚也不藏著掖著,直接不卑不亢地表示:

    “張兄為犬子的案子費心了,這十支朝鮮國的人參,權當給張兄安神醒腦、彌補心力。還有兩千兩銀子,權當買些別處出產的藥材滋補。

    沈某向來也感慨犬子頑劣,只求張兄從速從嚴、秉公執法,不必給我面子——還有,此事畢竟瓜田李下。沈某所求雖然大公無私,但畢竟是私下有些禮尚往來,恐外人議論,還請張兄對沈某來訪之事,無論對誰都要保密。”

    沈廷揚最后半句話,其實如果只是為了保密,完全沒必要說。

    畢竟收銀子的事兒,誰會大嘴往外宣揚?可不往虎口里探頭么。

    但張學曾也是人精,聽他這么說,已經意識到,沈廷揚這是玩真的!不是跟他打啞謎說客氣話!

    他說的“從速從嚴、秉公執法”,估計是真要把他兒子往南京刑部送!

    張學曾目瞪口呆,半晌沒反應過來。

    虎毒尚且不食子啊!

    “沈賢弟……我沒聽錯吧?”張學曾實在忍不住追問。

    沈廷揚一臉正氣:“沈某向來秉公無私、大義滅親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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